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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指南

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时间:2022-06-13   浏览数:次   来源:

                  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1、我院已全面推行一站式快捷住院服务,参保患者在我院经医生诊断需要办理住院的,参保患者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包头市离休、包头市“文革”伤残、工伤保险还需携带医疗手册)直接到病房护士站办理入院、医保登记手续。按照医保局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患者、无第三方责任意外患者须三个工作日内登记,入院超过三个工作日不予登记报销。

2、参保患者将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交至主管医生核对并放入病历。住院期间患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用于核查。

3、住院期间按规定不得自行离院、夜不归院,如因患者自行外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患者本人负责;如出现冒名顶替、一床多住、挂床治疗、伪造诊断证明等情况,由相关科室承担相应责任并停止被冒用者医疗待遇1~3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严重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住院陪护费、特级(特别)护理费、新生儿所有一切费用(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卫生纸、棉垫费)、取暖费、空调费等。

(2)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具。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等支出的医疗费用和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及矫正矫形手术费用等支出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有第三方责任的外伤患者不予报销。

5、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患者,需在办理住院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险的登记,填写《包头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患者报备表》。管床医生书写该患者的病历应准确记录患者损伤时间、损伤原因、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患者办理出院后,需经包头市医保局大病联合办认定后通知医院医保科认定结果,患者或患者家属再到我院医保科窗口进行审核。

6、包头市参保患者医保待遇标准(三级医疗机构)

(1)在一个年度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50,政策内报销比例为在职85%、退休90%。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100元;

(2)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000,政策内报销比例为70%,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300元;

(3)在一个年度内,参保在校在园学生、婴幼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政策内的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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